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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大專聯會曙暉專題的錯誤

大學時代的時候對天主教大專聯會沒有甚麼好感,原因是因為覺得它定位不清,推廣社會公義的時候注重「社會意見」多於公義。近日看到他們的主席的一篇文章,更加感到他們對主義及社會情況認知頗為膚淺及受世俗傳媒影響。

曙暉專題【來論】同性性傾向歧視與教理之間的衝突﹝重點我的評論﹞:

這令我想起教會內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人士經常提出的其中一個理據。他們說在性傾向歧視立法後,擔心不少與同志權利有關的法例都會被加以立法,如同性婚姻、同志伴侶領養小孩等,導致社會對性愈來愈開放。可是,據我的觀察,直至現是時為止,同志現在所爭取的多為免於被歧視的權利,希望在日常生活、工作環境等情況不用受到歧視(其實不是,甚麼是歧視同性戀?他們說的就是不能結婚,不能收養兒童等等。筆者是否對全球各地的同性戀運動的行動視而不見?)這看來是一些比較卑微的訴求,但卻比不少保守人士認為是為將來不同類型的權利鋪路,就用這理據來反對同志爭取免於被歧視的權利。你們對同志現在所受到的歧視、剝削視而不見,以立法後一些沒有充分事實根據所推斷的後果來否決爭取平等的權利,難道你們心裡沒有一絲不安的感覺? 當然,如果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後,同志會否繼續爭取更多的權利仍是未知之數。(「信住先」!同樣的邏輯可以說,其實政府會否在「袋住先」的政改後給予更多的民主一樣,是未知之數,我們何不「信住先」。)但是,當下他們的訴求就是要反歧視,保障他們與其他性傾向人士有着同等免受歧視的權利,教會就是要正視其訴求,而不是不停推測或放大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為何發起遊行的人士及同志友善教會的人士一方面宣認自己是同志,另一方面又要公開表明自己是基督徒?他們不怕被其他教會的朋友責罵嗎?還是他們心中堅信教理與其性傾向、其正在爭取的權利沒有衝突?在遊行當中,我亦看見有其他天主教的朋友都有參與其中。我相信在這次遊行中,有為數不少持有基督信仰的朋友都有參與。這又代表着甚麼呢?(這代表著這些教徒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僅僅如此)

……

遊行中亦都強調在爭取同志平權的同時,都要有一個民主的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同志的權利,還提出口號:「沒有民主,哪來平權」(平權不是所有人可以做所有事,因為人權是每人也有權利做正確的事。同性戀傾向是一種 disorder,同性戀行為是一道德錯誤。人權包括接受幫助及治療以更正錯誤傾向,例如酗酒,但不代表社會需要認同酗酒的傾向及行為)。的確,一個民主的制度不但能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特別是更能保障社會上的小眾、弱勢人士的權利,包括性小眾。民主不只是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更是要保障少數人的權利。

這令我聯想起教會的道理。教會強調要有一個民主的制度,亦強調必須要與社會中受壓迫、被邊緣化的人同行,像昔日耶穌與稅吏、妓女及其他卑微的人一同生活一樣,簡單點來說就是Option for the poor。但是,在這個時刻,教會似乎違背了以上的道理。教會一方面強調爭取一個民主的政制(詳見聖若望保祿二世《百年》通喻)以及Option for the poor「愛貧為先」,另一方面卻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法去保障同性性傾向人士的權利,這裡又有否矛盾之處?(如果說要推廣民主社會,首要就是要保護社會。維繫社會的重點在於重視家庭﹝詳見良十三世的《新事物》通諭。提提作者,《百年》的一百年就是由《新事物》開始計起。同性戀運動就是要將「性」及「家庭」分開,認為所有的性行為皆平等。這是反家庭的開始。)

……

更有同學對我說過:「雖然自己是反對同性戀,但認為不應將教會的價值觀放於整個社會、全部人的身上。他們有自己的權利及自由。我們作為教友只需自己遵守教理,不應將其強加於其他人身上。」這類論述,我在其他提倡同志平權的人口中都聽過,卻想不到有教友也會這樣說。這句說話看似很合理,卻又像不合理。我們作為教友,有責任將其相信的教會真理傳揚開去,希望整個社會或全部人都會按着真理生活。例如,教會支持一個民主政制,我們作為教友會去努力爭取民主政制。又如,教會關懷弱勢人士,我們亦都會這樣做,並籲社會上其他的人士都同樣這樣做。教會的道理是理應適用於社會上全部人身上,不論你有沒有信仰也好。為何去到有關同志的問題上,我們就寧願選擇不將這傳揚開去,而留待人們自己選擇相信與否?我不是說提倡以上論述的人錯,只是想帶出一個問題:究竟是這部份的教理本質上使人反感,還是人們在理解這部分的教理出現錯誤?

……

古代教會人士曾歧視外邦人(舊約猶太人不是古代教會……有人可以教這作者教會史嗎?)

在分析教會對待同性性傾向人士的態度時,我亦聯想起在聖經的時代,猶太人曾歧視外邦人。他們認為上主只跟猶太人立約,也只有猶太人是上主的選民。外邦人沒有資格被上主救贖。(在舊約,上主的確只跟猶太人立約,這不是「認為」,而是舊約的本質。就是這樣才需要新約)當然,你可以說古代的情況跟現在很不同,也可說當時是種族歧視,而不是道德問題。可是,我想帶出的是古代的教會人士都是認為自己是跟隨上天的教導而作出歧視他人的行為。這是否能與現今教會對待同性性傾向人士的行為比擬? 我想還是交由讀者自己思考及判斷會較好。(作者只將道德判斷責任交給讀者,否決自己在整篇文中的分析。)

本文章以上提及過的論點都是旨在讓大家能從更多不同角度去思考,對或錯需由讀者憑良心去判斷。(良心判斷不是以自己感覺判斷,而是需要以德行、理智、教會訓導為依歸。否則這個不是良心而只是個人喜好)

本文寫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會長林覺浩著

林覺浩會長雖然寫了很多,但文中犯了兩個大錯。首先他沒有分清楚同性戀性行為及同性戀傾向的不同,這樣是沒有辦法討論兩者的道德價值,因為自身控制不到的傾向沒有道德對錯,然而人的行為卻可以有道德判斷。第二,林會長連教會的立場提都沒有提,那他在批評教會的那一項有關同性戀的教導?林會長只是問了天主教同學的立場,但教會的立場呢?

向林會長推介以下這本書,《Making Gay Okay》是 Ignatius Press 新出的一本書,介紹了美國的同性戀運動如何在利用政治壓力,繞過科學及倫理,將一個國家的家庭制度改變。如果林會長願意的話,筆者願意送幾本給他及他們的幾位幹事。

Making Gay Okay: How Rationalizing Homosexual Behavior Is Changing Everything

Ignatius Press 網站

Amazon 網站

書本Trailer:

3 thoughts on “天主教大專聯會曙暉專題的錯誤

  1. 广义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犹太教、儒教、道教的教导都不认可同性恋行为,以及男女结合的婚姻以外的任何性行为。这些教导跟对任何个人的歧视无关,而牵涉信仰和道德问题。

    同性恋运动起初可能是为了保护同性恋者,但在一些地方将同性恋行为非刑事化之后,同性恋运动得寸进尺,争取凌驾一切的特殊权利将同性恋价值观强加给所有人
    -以反歧视为借口,要以法律压制任何对同性恋行为的不认可或负面的言论,扼杀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
    -要在学校和课本强制进行洗脑教育
    -要重新定义婚姻,以推动「同性婚姻」。这对社会、育儿,以及其它方面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 嚴格來說,同性戀的討論屬道德範圍多於信仰範圍。宗教參與有關討論是因為這和道德有關。沒有信仰都能推論同性戀行為的道德問題。

  2. 引用通告: 再論曙暉.回「《曙暉來訊》林覺浩回應」一文 | 樂山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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